優先續租權,即在同等條件下的租賃合同建立中具有優先權或先取權。但優先續租權只是一個法術語,并不是法律概念.

在《合同法》中未對此作具體規定,而是根據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公平權而延伸出的法律權利。所以,優先續租權需要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若未約定,法律難以對出租房有強制力。

什么是優先續租權?-咚咚租

很多人會在租房的過程中,把優先購買權與優先承租權(續租權)混為一談,是一種合同交易中的誤解。我國法律只規定優先購買權,如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優先購買權等。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后享有兩個權利:1.續租權,2.優先承租權。續租權是在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后,如果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續租,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實際上是成立了新的租賃合同。這個新成立的租賃合同是不定期租賃合同,適用不定期租賃合同的規定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優先承租權是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后,承租人要求續租,他人也要求承租的,原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承租,訂立新的租賃合同。優先承租權的基本條件是同等條件,主要是租金數額,也包括租賃期限等。在訂立新的租賃合同時,只要約定條件是一樣的,原承租人就可以優先承租。

優先續租權的意思就是指還在居住狀態的租客是有續租的權利的,他享有優先續租權和優先購買權。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后,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優先承租權的行使期限應按照合同約定,若未約定權利行使的期間,其行使期間為出租人繼續出租租賃標的的合理期間。原承租人收到出租人的招租通知之日起至收到招租結束通知之日的這段期間都在“合理期間”內,是否可以延長至收到招租結束通知之日后的幾天內,應當依招租方式等的不同而具體判斷。

房屋的“續租權”在法律上稱為“優先承租權”,優先承租權是指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屆滿,出租人需繼續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于其他第三人取得租用權。具體來說,優先承租權是一項期待權,它成立于租賃關系開始時,發生于租賃合同屆滿之日。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時候,應該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就通知承租人,因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所有權在變動后,合同效力租賃物在租賃期間就會發生所有權變動,但是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